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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如果報導指的是『民事責任』,那麼這個見解仍然是錯誤的。真正決定父母有沒有民事責任的規定,是民法第1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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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如果報導指的是『民事責任』,那麼這個見解仍然是錯誤的。真正決定父母有沒有民事責任的規定,是民法第187條。而它設下的標準是20歲,不是14歲。而父母親的監督過失是被民法推定的,所以,被害人根本不需要引用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39條來證明父母有過失。所以,即便是18歲的人亂闖馬路導致別人受損害,父母親也是要連帶負賠償責任的。

如果報導指的是『刑事責任』,那麼要看的是刑法,還是跟小孩有沒有滿14歲無關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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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現職》《聯合理財網》、《Yahoo奇摩》及《商周財富網》專欄作家與自由媒體工作者,目前擔任多家財經與醫療保健雜誌、手機APP新聞台的特約撰述,並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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